山东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联合培养基地实施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新颜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

山东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我校财政税务学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合作单位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称培养基地)。

第二条 建设培养基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与合作单位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税务应用人才的示范平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建立培养基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税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促进校企合作教育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专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原则

第四条 基地由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山东天健税务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为主要责任主体。基地设在山东天健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合作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培养基地建立的基础是平等互利。学校利用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条件的优势,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则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加强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合作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优先吸收优秀的研究生毕业生进入合作单位工作等。
  第六条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负责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在基地从事研究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可培养及指导研究生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合作各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培养基地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培养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同时能提供研究生进入企业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内容

第九条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每年选派若干名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专业实践,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合作导师制,其专业实践内容需经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十条 基地每年接收财政税务学院不少于20税务专硕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并为研究生的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所需科研经费以及相应的生活费用。

第十一条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根据基地合作单位的需求,可与该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和提供人员培训服务,合作单位支付合作的科研费用和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实践的需求,聘请联合培养基地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填写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程序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与基地合作单位进行协商,洽谈有关专业实践事项,达成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填写税务专硕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申报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财政税务学院与培养基地合作单位正式签订 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及联合培养基地与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期间研究生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协议书一式3份,研究生财政税务学院和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各保存1份。

第十四条 培养基地的名称山东财经大学税务专硕联合培养基地。在培养基地实质性接收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后,研究生院审核后财政税务学院与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协商择时正式挂牌。

第十五条 在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具体事宜由财政税务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章 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和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财政税务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学院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所在单位的联络与沟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单位和财政税务学院共同协商负责。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学院一次性划拨1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基地建设相关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政税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0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