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学院科研任期目标与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czswxy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

    为确保《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任期目标责任书》(2014.9-2017.8)如期完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任期目标(2016.9-2017.8

教师本任期内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教授三级岗位

1.在特级期刊(以学校现行规定为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在A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出版1部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3.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

4.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二)教授四级岗位

1.A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出版1部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3.主持立项教育部项目1主持立项省部级纵向重点项目1

4.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三)副教授岗位

1.B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主持立项省部级纵向项目1项。

3.获得教育厅科研、教研成果一等奖(第一位)奖励。

讲师岗位

拥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在B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任期内教师完成规定科研任务,按500/分发放科研奖励;完不成者按500/分扣减相应岗位津贴。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6.9-2017.8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科研水平,确保学院科研任期目标按时完成学院对任期内本院教师以第一完成者取得的下列成果予以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基金、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2.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学院按实发奖金的1:1予以奖励;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院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国务院其他部委不包括直属单位评定的科研成果奖、中国高校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在特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A1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A2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至多算一篇)。

我院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第一署名为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同样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学院视学科发展情况自行决定。

三、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学院科研任期目标按时完成。对三年任期内另外两年(2014.9—2016.8)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学院另规定奖励办法。

)科研项目的量化管理、核心期刊级别的划分分别执行《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量化管理办法》(政科[2012]9号)、《山东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政科[2012]4号)。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

  附件1:科研成果统计表.docx  附件2:财政税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3:山东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doc  附件4:山东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