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任期目标责任书》(2014.9-2017.8)如期完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任期目标(2016.9-2017.8)
教师本任期内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教授三级岗位
1.在特级期刊(以学校现行规定为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在A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出版1部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3.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
4.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二)教授四级岗位
1.在A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出版1部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3.主持立项教育部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纵向重点项目1项。
4.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三)副教授岗位
1.在B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2.主持立项省部级纵向项目1项。
3.获得教育厅科研、教研成果一等奖(第一位)奖励。
(四)讲师岗位
拥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在B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本任期内教师完成规定科研任务,按500元/分发放科研奖励;完不成者按500元/分扣减相应岗位津贴。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6.9-2017.8)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科研水平,确保学院科研任期目标按时完成,学院对任期内本院教师以第一完成者取得的下列成果予以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基金、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2.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学院按实发奖金的1:1予以奖励;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院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国务院其他部委(不包括直属单位)评定的科研成果奖、中国高校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在特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A1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A2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至多算一篇)。
我院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第一署名为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同样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学院视学科发展情况自行决定。
三、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学院科研任期目标按时完成。对三年任期内另外两年(2014.9—2016.8)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学院另规定奖励办法。
(二)科研项目的量化管理、核心期刊级别的划分分别执行《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量化管理办法》(政科[2012]9号)、《山东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政科[2012]4号)。
(三)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科研成果统计表.docx
附件2:财政税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3:山东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doc
附件4:山东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