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税务学院潘寄青教授个人出资设立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潘寄青”奖学金。“潘寄青”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院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二条 为加强对“潘寄青”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四条 “潘寄青”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初评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潘寄青”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潘寄青教授和财政税务学院联合成立,全面领导“潘寄青”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该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管理委员会负责“潘寄青”奖学金的审核及管理工作,具体评选工作由学院学工办负责。
第六条 “潘寄青”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潘寄青”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定奖项的设立,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励资金的重要事项和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潘寄青”奖学金的资金;组织管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评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审批获奖名单及颁发奖金和证书;研究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完成其它工作事项。
(三)定期向潘寄青教授及财税学院报告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和奖励评定结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潘寄青”奖学金由潘寄青教授本人提供,每年4000元,一次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潘寄青”奖学金每年每次奖励8名学生,每人500元。
第八条 申请“潘寄青”奖学金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申请“潘寄青”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特指学生文化课成绩)、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已通过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四)整个在学期间无补考、无作弊等违纪行为。
(五)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双亲中有残疾或军烈属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六)原则上大三大四学生有申请参评资格。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潘寄青”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潘寄青”奖学金;同一学期内,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潘寄青”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潘寄青”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每年的秋季学期。
第十一条 “潘寄青”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申请“潘寄青”奖学金的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税务学院“潘寄青”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500字左右)。
(二)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同时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学工办将《财政税务学院“潘寄青”奖学金申请表》、《财政税务学院“潘寄青”奖学金统计表》(见附件2)报“潘寄青”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审,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潘寄青”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励及资助的学生,同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潘寄青”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将对“潘寄青”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评审后一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助资金:
(一)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 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资助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税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到期如无新的细则出台,本办法将自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