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12月17日将举行英语四、六级考试,本学期期末考试也将在12月20日后开始,为严肃考风考纪,创造我校良好的学习、考试氛围,学校专门召开了考风考纪会议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考试纪律重申如下,希望全校同学认真学习纪律、严格遵守纪律、扎实复习备考,在四、六级考试、期末考试中不违纪、不作弊,以良好的精神面貌、优异的考试成绩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考试纪律相关规定
山东财经大学(筹)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2011年12月14日
考试纪律相关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原《山东经济学院关于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从劝告的;
(二)经提醒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经监考教师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经提醒仍用自备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与管理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在试卷上辱骂教师,或出现有违大学生道德准则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内容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电子设备等藏匿于试卷、课桌,或者随身携带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
(三)将答卷等考试用纸移向邻座或竖起,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的;
(六)多领试卷或将试卷私自带离考场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或盗取试卷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利用通讯等高科技手段在考场内外组织、串通作弊的;
(五) 收取试卷时发现同一人同一场次同一科目有两份试卷且笔迹不相同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原《山东财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付加下列限制:
(一)取消其参加各种奖励评比资格;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自处分之日起当年(学年)未发的奖学金;
(三)不得享受困难补助,不得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取消其获得学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开考后(开卷考试除外),随身私藏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及复习资料等物品的(无论看与否);
2.在课桌、座位旁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而开考前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3.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所写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的;
4.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答案经警告无效的;
5.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无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传递试卷、答案、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又重犯的;
7.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8.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和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9.在考试期间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2.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累计作弊两次者。
(四)协同作弊的,与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五)窃取考试试题未果者,给予留校察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原《山东财政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五、原《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表现和品德方面:
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六、其他
1.根据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2.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有记过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和因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处分的专科学生,取消其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