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灵活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以学生取得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条件下的弹性学年制度,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按《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办理审批。
第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最多可以延长4年,其他学生的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按《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办理审批。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中断学习进行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1年为限(休学创业学生以2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等。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学生必须根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等创新活动并获取实践创新学分,具体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以内,理学、工学、艺术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70学分以内。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1.课堂理论教学: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一般16-18课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有明确学时的实践教学课程,如体育课、实验、上机等, 一般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有明确周数的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政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每2周计1学分;其他方式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折合成周数或学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学分。
3.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认定。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修读课程,达到毕业所需要的学分要求。学生修读课程时,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必修课、选修课及重修课选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财经大学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各专业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按照“定额+浮动额”的方式适度增加选课人数定额,便于学生跨专业修读课程和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其中定额为该专业学生的总量,浮动额为定额的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最低一般不得少于12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对每学期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者,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免修和免听
1.重修:必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按培养方案要求选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修相应课程。同一课程可以多次重修,每次重修需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课程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2.免修: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时不低于该课程的其他课程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3.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凡学校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一般采用百分计分制,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及格为不合格;确有必要的课程,可以实行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计入本人档案。参加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补考、缓考和重修在成绩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缓考、补考和旷考
1.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期重新组织缓考课程考核。缓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需通过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补考:凡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修,也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3.旷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课程绩点表示。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对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1.课程绩点
(1)实行百分计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课程绩点=
(2)实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五级计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课程绩点 |
0 |
1.5 |
2.5 |
3.5 |
4.5 |
(3)实行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所使用的计分制按60分、及格或合格记载,课程绩点为1。缓考、重修、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算课程绩点。
2.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即: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即:
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成绩考核、学分绩点计算等同主修专业一致。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时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时间),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时间),回校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标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者,符合《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分制收费办法按《山东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