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开放式办学的发展战略,规范我校出国(境)访学学生的管理,保证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一学期及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合作办学项目赴外交流学生的选拔与管理可根据项目协议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选拔和派遣
第三条 选派要求
我校在校生出国(境)访问,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选派学生的通知要求或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要求进行选拔,学校审定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选派标准
选派出国(境)的在校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高;
2.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思想活跃,具有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访学任务;
5.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6.学生出国(境)修读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7.已交足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制定选派学生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校园网及其他形式对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选派标准和要求自愿报名,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参加选派;
3.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对名单进行审查后,由教务处组织学生进行外语及相关课程测试;
4.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测试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最终确定选定名单;
5.被选拔的学生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派出手续事宜,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
6.准备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另外两份分别交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出国(境)访学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返校后,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访学学生返校报到单》,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生依次向所属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报到并注册学籍。
第八条 出国(境)访学的学生取得外方学校学籍,若不保留我校学籍,可以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退学手续。
出国(境)访学的学生取得外方学校学籍,若保留我校学籍(简称“取得双学籍学生”),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取得外方学籍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学生,与我校签订保留学籍协议。
第九条 学生出国(境)访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接受我校辅修专业教育的资格;取得双学籍学生不再拥有接受我校辅修专业教育的资格。
第十条 取得双学籍学生在外方学校学习期间,需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常缴纳我校学费。
第四章 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原则
经我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学校根据折算标准承认在对方学校所修学分。
折算标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原则上按照课程不低于每15
学时1个学分折算后,再按照总学分数折算(即我校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数/对方学校毕业要求总学分数)。
第十二条 学生由国(境)外返校后的课程进程安排及修读学分要求:
1.我校根据折算标准承认学生国(境)外学习所获成绩及学分,学生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程正常修读后续课程。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返校后需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补齐出国(境)访学期间未修的课程。
第十三条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学生毕业时出具两份成绩单:一份为我校的成绩单,一份为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外方成绩单经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可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连同我校成绩单一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已被选拨出国(境)访学的学生,因出国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提前或推后安排该学期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毕业、学位证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学生的毕业、学位授予要求: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学生在外方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我校承认其所获成绩及学分,可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于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初提出毕业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取得外方学校学籍的学生毕业申请表》,并附取得外方学籍的证明和外方成绩单(截至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复印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分别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和就业指导处审批。
2.毕业生的图像采集时间一般为拟毕业前一年的10月份至翌年4月份,学生不能如期回国采集信息图像信息,需要与新华社联系,由新华社负责图像信息的处理。
图像核对时间一般为拟毕业年的2月份至5月份,学生可在此期间在网上核对。
3.学生原则上于拟毕业当年的5月底,需提交全部的外方成绩单原件两份报学生所在学院,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连同我校成绩单一并存入学生档案,另外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出国(境)访学学生及取得双学籍学生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我校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出国(境)期间修得的折算后学分与在校期间学分总和不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德、智、体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