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等信息不一致者,不准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学校有权提请并建议有关部门查究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校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
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编入新年级或新专业班级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或新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登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自开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注册以及不按规定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学院在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公布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对未注册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在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之前要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自我审核,确定是否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应关系应严格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每学期应根据培养方案、本人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各学院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审核学生成绩,向每学期平均所修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发出警告,并通知其家长。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高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多选修适量的学分。
每学期最低学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2*(标准学制+2年)]
每学期最高学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2*(标准学制-1年)]
第十一条 自修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优秀率达70%)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课程所属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课或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所属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亦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或冲突部分。未经批准,自修者不得参加自修课程的考核。
自修者必须认真按时完成自修课程的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学校和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二条 重修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可继续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选该课程,也可根据本人情况重新选择其他同类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如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向所在学院申请一次重修。
学生应提早完成课程重修,第一次重修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再安排一次实践,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重修考核需随每学期期末考核一起进行,重修考核费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教学环节(含军训、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课外作业、实验、期中考试、小测验、回答问题及出勤等。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每学期考核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不少于70%(含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多于30%(含30%)评定。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按培养方案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考核。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学生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体育课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最迟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另外两名教师,取出原始试卷,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则须三人共同签字,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后,连同试卷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方可予以更正,并在全校公布成绩变更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原始分数、更改后的分数、更改原因、任课教师姓名等,接受学生监督。所有书面材料及试卷复查情况说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百分计分制﹑五级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五级 计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优 |
E |
D |
D+ |
C |
C+ |
B |
B+ |
A |
A+ |
百分记分制 |
0-59.9 |
60-64.9 |
65-69.9 |
70-74.9 |
75-79.9 |
80-84.9 |
85-89.9 |
90-94.5 |
95-100 |
成绩绩点 |
0 |
1 |
1.5 |
2 |
2.5 |
3 |
3.5 |
4 |
4.5 |
学分主要表示学生学习的数量,绩点则主要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者,一律作旷课论处。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1/3者;
(二)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1/3者(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交作业计);
(三)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者;
(四)因学籍变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公布因缺课或缺交作业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课程缓考。因病缓考须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并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予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同一课程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需通过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缺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实际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单根据学生课程选修情况采取写实性记载。各类重修课程均显示“重修”字样并按最高成绩记载。重修课程的成绩绩点按重修课程实际取得的成绩计算,成绩绩点按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缺考者、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需通过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到其他学校借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访学学生管理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内访学管理办法》和《山东财经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海外访学的若干规定》执行。
留学生管理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录取专业学习者;
(二)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在省赛区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并要求转入竞赛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者。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因特殊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应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拟转入学院审批。
(三)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将经双方学院审批后的材料转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未获批准者,由学籍科及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八条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由所属省(市、区)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四)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学生所在学校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2.学生高考电子档案;
3.学生高考及近期体检表;
4.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和学校意见;
5.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说明;
6.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
7.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健康证明。
(二)学生在山东省内高校的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到山东省内其他高校,应首先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将学生申请表及所在学院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
2.若不同意接收拟转入本校的学生,教务处复函说明;若同意接收,教务处须以学校名义行文报山东省教育厅,并附上述转学材料。
3.山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经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市、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明转学理由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
2.教务处向本省(市、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请示。
3.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所在省(市、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转出省(市、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编班安排、成绩认定及免修、补修课程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
(二)学生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成绩可作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习成绩,并承认其学分。学生现学课程在转专业、转学前已修并考试合格,且课程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本科教学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承认成绩,不再修读。
(三)学生在转专业、转学前未修而现转入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六章 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修业年限
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缩短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末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因病要求休学者,须出具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结算和保险费用的领取,按学校和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或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校,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如需继续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可再次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低一年级的班级,现学课程在休学前已修过并取得了学分,且课程时数及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教学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承认成绩,不再修读。
(五)学生复学后,对休学、保留学籍前未修,现所在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毕业班除外)在标准修业年限内,3次出现一个学期取得的学分(含补考、重修)低于要求的最低学分者,给予退学处理(第一次出现此种情况时,向该生提出学业警告;第2次出现时,向该生提出退学警告);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主动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因病、伤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未休学,且在医疗期间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等材料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回家交通费用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毕业
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
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后续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符合结业规定的按结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有学籍学生,发给其肄业证书。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只发放学习证明或进修证书,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其他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资格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